第一条 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在校生应遵守的相关管理规定,同时应遵守所在实习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。
第二条 所有学生原则上须按照学校要求参加实习。实习单位不符合学校要求的,视为没参加实习。实习学生必须服从辅导员和实习指导老师的管理和指导,按实习大纲、实习实施计划的要求,认真完成实习任务
实习学生必须尊重实习单位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,虚心学习,努力工作,积极参与实习单位或社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和公益活动。
第四条 实习学生要高度重视实习过程中的各项安全,注重学习安全知识,把安全落实到工作、学习、生活中,及时发现、报告和排除安全隐患,不做任何不利于安全的事情。
第五条 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,实习期间不得有迟到、早退、串岗、脱岗、离岗、酗酒等违纪行为。上述行为一经查实,将按照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,同时按照规定对实习成绩给予相应扣分。因违纪给实习单位造成损失的,责任由实习学生承担。
第六条 实习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团结,不得有滋事、打架斗殴、赌博等违反学校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,违者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;带头滋事、打架者,从重处理。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的,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。
第七条 实习期间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者,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。病假须有实习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,事假须写明请假原因。请假时间在1天内,经实习指导教师批准即可准假;请假时间在3天内,经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批准即可准假;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,必须附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及安全承诺,经实习指导教师、实习单位、学生科同意后方可准假;请假7-14天,还须报公共卫生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。病、事假累计一周以上者,按规定必须补完所误实习时间,实习单位方予签署实习鉴定意见。
第八条 实习学生必须爱护实习单位的仪器、设备等一切财产,使用时须经现场指导人员许可并在其指导下,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。未经现场指导人员许可或违反操作规程引发事故,责任由实习学生承担。实习学生因违反操作规程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,则按国家法律法规、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。
第九条 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应注意公共卫生,节约用水、用电,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节俭习惯,培养自己的主人翁责任感。
第十条 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参加升学考试,仍需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实习。
第十一条 所有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,须由实习单位提供统一接收实习的书面公函,经院系审批合格并办理了相关手续(本人申请、父母身份证复印件、父母书面安全承诺)后方可到该单位实习,实习单位应按照实习大纲要求组织实习,未按照实习大纲进行的,可视为未参加实习,不予毕业。
第十二条 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的学生未经单位和学校同意,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单位。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实习单位或停止实习者,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实习变更手续。没有新接收单位的不得离开原实习岗位,否则按照旷习论处,旷习一天,按6学时计算,旷习时数累计达到纪律处分规定的,按学校的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。
第十三条 实习学生实习期间(包括假期)未经实习单位同意、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离开实习单位者,发生的一切问题(含安全事故),均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。不假离岗或未完清请假手续离岗者,一律按旷习论处。连续两周旷习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,服从单位管理,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。如有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行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,一经查实,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学校将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不服从管理,无理取闹,造成不良后果的,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予以从重处理。
第十五条 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因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等方面问题与实习单位发生矛盾纠纷或有异议,应及时向学校反映情况,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与实习单位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。若因实习学生私自非正常程序处理,导致产生的不良后果,由实习学生承担。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十六条 实习期间学学校若安排学生返校(如参加补考、计算机(或英语)等级考试、毕业答辩等情况),实习学生应提前一周向实习单位请假。
第十七条 实习学生应确保与辅导员联系畅通,实习期间如更换手机号码和家庭电话等,应及时告知辅导员,若因个人原因没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告知相关人员而失去联系,贻误学校相关通知等造成的不良后果,由实习学生承担。
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的处分将如实记入学生档案。
第十九条 实习学生未落实实习单位,又错过其他实习机会未能参加实习的,应尽快落实实习单位,或者服从参加学校安排的实习;如未能落实实习单位又不服从学校安排参加实习的,期间发生的人身、财产等安全问题,由学生承担全部责任。